二00七年一月十三日,申请人的女儿高嘉因咳嗽、发烧被其姥爷带到村诊所看病,后因所输液体过敏而导致死亡。根据原审中提供的在事发当时所做的调查笔录,以及包头医学院的尸检报告等证实,造成高嘉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主治大夫在明知高嘉有青霉素过敏史,且在未进一步做皮试的情况下,给患者超量输菌必治(头孢曲松钠),从而导致高嘉因菌必治过敏而死亡。
请问律师:
1.大夫明知小孩有青霉素过敏史但未作皮试,输菌必治,导致三岁小孩过敏死亡。请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?能否按医疗损害赔偿?有无死亡赔偿金?
2.一审未提出医疗事故鉴定,在二审时可否提出医疗事故鉴定?
3.此案可否按人身损害提起诉讼?可否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?
4.鉴定成为医疗事故,是否就必须按照《医疗事故条例》进行赔偿?有无死亡赔偿金?
|